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汨罗市万兴佳亿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文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1MA4LCWPD1T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劳动北路中心集贸市场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8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
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08
(2021)湘06知民初1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4-12
(2019)湘06民初1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3-12
(2019)湘06民初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30
2021-09-16
(2021)湘06知民初1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4-14
2016-04-14
(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新佳亿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4-14
2016-04-14
(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78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新佳亿购物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从岳阳市汉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0打天鹅绒短袜(商品条码:6957718083181),进价10元/打,售价14.5元/打,截止2024年10月28日,已售出146打,剩余54打,货值金额2900元,获利657元;2024年5月22日从岳阳市汉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90打女袜(商品条码:6957791800019),进价10元/打,售价14.5元/打,截止2024年10月28日,已售出83打,剩余17打,货值金额1305元,获利373.5元;2024年8月从岳阳翔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盒翔羚鸡蛋(商品条码:6958093500027),进价15元/盒,售价21.8元/盒,截止2024年10月28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18元,获利68元;2024年3月9日从岳阳楼区湖岳家佳乐干货食品厂购进5袋茶树菇(净含量:20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43060200224,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进价23元/袋,售价30.5元/袋,截止2024年10月28日,已售出3袋,其中2024年10月8日售出1袋已霉变,货值金额30.5元,获利7.5元。共计货值金额4453.5元,获利1106元。 另查明,2024年8月1日,本局收到一份关于当事人销售标注有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8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商品夏乐明酸豆角,商品条码为6953645000147,经中国物品编码小程序查询,该条码已于2023年12月14日注销,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等相关文件,但未能出示与商品条码相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本局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夏乐明酸豆角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经本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 2、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改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8.5元; 2、罚款6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共7098.5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2
汨市监处罚〔2024〕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从岳阳批发市场购进上述天虹烘鞋器(规格型号:0680,12W,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厂家:义乌市稠城)30个,购进价为34元/个,销售价39元/个。购进多喜爱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双人 TT150×120-9X,1500mm×1200mm,100W,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厂家:石家庄诗韵电热毯有限公司。)30床,购进价为73元/床,销售价79元/床,货值金额共计3540元。上述产品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不合格。截止到2024年3月4日,上述天虹烘鞋器和多喜爱调温型电热毯均已全部售出,共获利330元。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检测报告》后,随即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上述天虹烘鞋器和多喜爱调温型电热毯进行召回,至2024年5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止,无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产品未能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 二“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少于2.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467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款5000元,上缴国库。
467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3
汨市监处罚〔2023〕34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从长沙海吉星市场内的一商户购进30kg紫姜,进价10元/kg,售价11.96元/kg。截止2023年11月3日,上述批次紫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58.8元,获利58.8元。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在店门外张贴食品召回通知书对上述已售出的不合格紫姜进行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售出的紫姜未能召回。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8元; 2、罚款1495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5008.8元,上缴国库。
1495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