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761391990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宋旗镇新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4
(2022)黔0422民初21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刘**
普定县人民法院
2
2022-09-29
(2022)黔0422民初21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刘**
普定县人民法院
3
2021-07-07
(2021)黔0402民初359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
贵州广益鑫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4
2020-08-27
(2020)黔0402民初37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
刘**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5
2020-08-27
(2020)黔0402民初37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黄**
刘**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6
2019-10-21
(2019)黔0402民初44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
贵州广益鑫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7
2019-09-23
(2019)黔0402民初44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
贵州广益鑫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8
2019-05-17
(2018)黔0402民初4523号
申请公司清算
贵州省安顺市平安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安顺市合展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合展烟花爆竹销售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3
2021-07-21
(2021)黔0402民初359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贵州广益鑫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小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96108.13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1
2020-09-29
(2020)黔0402民初37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黄**等与刘**一审民事判决书
6929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1
2020-09-29
(2020)黔0402民初37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17
2019-10-29
(2019)黔0402民初44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与贵州广益鑫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816.95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04
2020-06-19
(2020)黔04民终662号
贵州广益鑫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30
2019-05-17
(2018)黔0402民初4523号
申请公司清算
贵州省安顺市平安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顺市合展烟花爆竹销售部、安顺市合展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安监罚〔2024〕烟花4号
2024年9月底至2024年10月初,在未与普定县冉庆福百货店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情况下,向该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57件。
2024年9月底至2024年10月初,在未与普定县冉庆福百货店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情况下,向该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57件。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4年11月26日,普定县应急管理局来函《关于对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日杂有限公司在配送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发公司销售单、冉庆福百货店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朱超)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小写:¥800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安顺市应急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