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市场春节贩运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春节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1MA15FE9L2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山商业园H栋52号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7日从开发区邱素芳蔬菜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95kg,进货价格3元/kg,以135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多又惠总商贸有限公司北极分公司一箱共24kg,剩余芹菜以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61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芹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