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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峰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秀伟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2MAD954H05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1-1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二市监处罚﹝2024﹞013号
经调查,当事人通化市峰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秀伟,委托代理人:张洪雷,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4月11日,先后与通化领未广告有限公司和通化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两家广告公司为其在二道江立交桥头的1处大型户外擎天柱广告牌和二道江城区内的49处果皮箱点位发布户外广告。在未获得央视CCTV7频道授权的情况下,上述户外广告画面中均带有“CCTV7展播品牌”字样,违法广告发布时间分别为:位于二道江立交桥头的大型户外广告2024年3月23日至5月16日,累计发布54天;49处果皮箱画面广告2024年4月10日至6月17日,累计发布2个月7天。因当事人峰子伟公司仅与两家广告公司签定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和载体广告租赁合同,尚未支付广告费用,根据总局规定,广告费用计算以合同为准。根据合同约定和两家广告公司的询问笔录,其中大型户外擎天柱广告费用为每季度5000元,果皮箱画面广告为每个点位每月150元。经办案人员计算,当事人峰子伟公司此次发布违法广告费用共计19385元,其中大型户外擎天柱广告费用为2970元(55元/天×54),49处果皮箱画面广告费用为16415元(49×150元/月×2+7×5×49)。
当事人通化市峰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央视CCTV7频道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带有“CCTV7展播品牌”字样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决定处广告费用19385元的三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8155元。
7754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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