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道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亚宁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5MA473QMH7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黄庄镇前崔庄村老纸厂院内第6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5
股东知情权纠纷
河南同道食品有限公司
刘**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30
股东知情权纠纷
刘**
河南同道食品有限公司
温县人民法院
3
2023-08-29
股东知情权纠纷
刘**
河南同道食品有限公司
温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同道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在成品仓库门口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型号规格LG38D Ⅲ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卸调料,该单位提供不出此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证明,该单位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2
焦税稽一罚﹝2025﹞2号
其他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自2020年10月发生,延续至2022年12月至发现之日2024年10月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鉴于企业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稽查工作并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补缴税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量阶次为“较轻”的规定,纳税人“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5771.61元。
115771.61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