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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钱清富国龙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富国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FBPXD9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蜀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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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4]第268号
2024年04月14日10时41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蜀风村118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黄翠红在现场。后被检查人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检查情况,当事人电话委托被检查人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17种共计41条,其中:红塔山(硬经典100)11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红双喜(硬8mg)5条、云烟(软珍品)2条、红旗渠(芒果)2条、利群(阳光)2条、利群(硬)1条、利群(长嘴)4条、黄鹤楼(软1916)2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南京(红)1条、黄鹤楼(软蓝)2条、中华(硬)1条、中华(软)1条、黄鹤楼(硬平安)2条、七匹狼(锋芒)1条、玉溪(鑫中支)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付广忠(11060052062),金国奇(11060052079)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4月21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黄翠红在当事人的授意下于2024年04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蜀风村118号在当事人店里从一个路过的陌生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当时,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等17种共计41条,违法进货总额9536.00元。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17878。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9536.00元的6%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72.16元,上缴国库。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等17种共计41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572.16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03
2
绍柯市监处罚〔2024〕282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采购生产日期为4月1日的红豆饼;于7月3日采购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6月12日的红豆饼,进价2.5元/包,采购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的绿豆饼10包,进价2.5元/包,采购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6日的手撕鱿鱼条5包,进价6元/包,采购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1日的伴酒花生5包,进价2元/包。上述食品标签信息包括:1、红豆饼,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生产日期2023年5月4日;2、绿豆饼,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保质期6个月;3、手撕鱿鱼条,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3/03/06,保质期240天;4、伴酒花生,净含量85克,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0天。上述食品当事人用于零售获利,售价为红豆饼4元/包,绿豆饼4元/包,手撕鱿鱼条8.5元/包,伴酒花生5元/包。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后,当事人售出生产日期为5月4日的红豆饼1包,获利1.5元;售出伴酒花生1包,获利3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15日经举报被本局依法查获。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共计105元,获利共4.5元。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121平方米。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红豆饼9包、绿豆饼4包、手撕鱿鱼条4包、伴酒花生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整(肆元伍角整)。三、处罚款5100元整(伍仟壹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104.5元整(伍仟壹佰零肆元伍角)。
51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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