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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晟隆达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超飞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6HFA07X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莲城社区迎宾西路1号永贵大酒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130号
陈进波、陈福贵等人在2019年到2022年中旬期间,使用“阜丰”味精、“福瑞”味精、“天一味”鸡精作为原材料,生产并销售的“太太乐”、“梅花”、“莎麦”等品牌的味精或鸡精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2022年中旬到2023年12月期间,使用“阜丰”味精、“福瑞”味精、“滇元”鸡精作为原材料,生产并销售的“太太乐”、“双桥”、“莎麦”、“梅花”、“金宫”等品牌的味精或鸡精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朱超飞在陈进波处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太乐”、“梅花”、“莎麦”品牌的鸡精和味精共计182件,进货金额共计21820元(实际转账21810元),销售额共计32950元,获利共计11140元。 朱超飞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朱超飞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从2022年8月持续到2023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朱超飞的违法行为均在有效追诉期内。 因公安移交的材料中显示:2019年到2022年中旬期间,陈进波、陈福贵等人制作仿冒的品牌味精和鸡精为“太太乐”、“双桥”、“莎麦”,“梅花”品牌的味精是陈进波等人2022年中旬才开始制作和销售,同时当事人朱超飞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在陈进波处购进的“太太乐”、“莎麦”鸡精与“梅花”味精已经销售完毕,故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32950元,违法所得为:11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部门移交的:黔市(森)公行政移送〔2024〕第003号《案件移送书》1份、公安部门对陈进波和陈福贵的讯问笔录各3份、“双桥”“梅花”“莎麦”“金宫”“太太乐”等商标的相关资质或证明,证明陈进波、陈福贵制作并销售的上述品牌的味精和鸡精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2.公安部门对朱超飞询问笔录1份、公安部门移交的朱超飞与陈进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图片51页、贵州晟隆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朱超飞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3.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朱超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单位主体适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无同类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足以认定。
罚款3.2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295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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