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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鑫今客隆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D5N32W3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三角线芙蓉桥铁路小区4栋4单元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87号
经查,当事人宽城区鑫今客隆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1月16日,从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新鲜水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从2023年12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从烟草零售店购进卷烟用于销售。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用于方便面盒内、用于经营的卷烟长白山(红)等69种,共计190盒(详见财物清单)。当事人经营卷烟未展示销售,没有明示价格,且未建立进销货记录。 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销售卷烟长白山(蓝尚)数量1盒 单价18元/盒,购进价格16元/盒;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销售卷烟长白山(迎春中支)数量1盒,单价14元/盒,购进价格12元/盒。 截止案发时止,依据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当事人售出卷烟价格,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卷烟经营总额合计为4056.5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事人宽城区鑫今客隆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1月16日,从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新鲜水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2023年12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从烟草零售店购进卷烟用于销售。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用于方便面盒内用于经营的卷烟长白山(红)等69种,共计190盒(详见财物清单)。当事人经营卷烟未展示销售,没有明示价格,且未建立进销货记录。 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销售卷烟长白山(蓝尚)数量1盒 单价18元/盒,购进价格16元/盒;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销售卷烟长白山(迎春中支)数量1盒,单价14元/盒,购进价格12元/盒。 截止案发时止,依据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当事人售出卷烟价格,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卷烟经营总额合计为4056.5元。违法所得4.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零售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吉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等级:3,违法情节:违法经营总额1千元以上的,处罚等级: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按违法经营总额45%,处以罚款1825.00元较为适当。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宽城区鑫今客隆食品超市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8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29.00元。
182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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