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河县柳河镇领秀蔬菜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红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BQXJA30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怡河湾小区从北向南第26、27、28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销售的羊杂中混有牛杂;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羊杂的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2025年5月26日,我局接到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称唐刚将羊杂和牛杂混装假冒羊杂销售,经公安机关查明,其销售的掺杂掺假羊杂销售至你超市。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超市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羊杂待销售。2025年6月4日,我分局报请主管局长予以立案,指定吴金泽、盛雯萱为本案承办人开展调查,经询问调查得知,唐刚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末向你超市销售羊杂的情况属实,你超市在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末总计从唐刚处购进了7批次,总计60盒羊杂,购进羊杂前,你超市并不清楚羊杂有掺杂掺假情况,你超市提供不出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羊杂进货价10元每盒,销售价13元每盒,你超市销售掺杂掺假的羊杂总计60盒,涉案货值金额780元。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超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故意情节,截止案发时未接到消费者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你超市并没有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3.处以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捌拾元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2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3〕88号
2023年6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内容为柳河县柳河镇领袖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瓜子(炒货)、五香瓜子(炒货)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519.2元(伍佰壹拾玖元贰角)。
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