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麦香小居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敬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EGE889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凤凰新城K5-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明:该店负责人李敬柱与其妻子朱益友共同经营位于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凤凰新城K5-101的保康县麦香小居餐饮店,从陈立朋处采购的“卤牛肉”全部用于店内牛肉面的加工制作。负责人李敬柱从陈立朋处采购“卤牛肉”金额总计9850元。其妻子朱益友从陈立朋处采购“卤牛肉”金额总计8090元。综上,当事人从陈立朋处共采购“卤牛肉”的金额为17940元。据当事人交待,自从陈立朋处采购“卤牛肉”以来,每斤“卤牛肉”均价为32元。案发期间,当事人将购买的价值17940元的“卤牛肉”加工制作成牛肉面在店内销售。且当事人在采购“卤牛肉”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调查:1、当事人所购进的假牛肉是制作牛肉面的食品原材料,虽然牛肉面的销售价格波动不大,但购进的假牛肉都是加工后使用,加工到几成熟都是靠经验估量,购进的假牛肉一斤可以加工多少碗牛肉面也仅靠当事人估算,每碗牛肉面中加了多少假牛肉也没有经过称重,因此无法核实准确的获利金额。2、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对当事人估算的获利金额进行确定,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采购假牛肉的金额确定为1794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7940元。
1794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