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亚希 | 注册资本:25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074010375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第一街12号(臻力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1
(2025)浙1081民初1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郑*,刘*,河南烁耀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6
(2024)浙1004民初18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19-07-30
(2019)浙1081民初3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韦**,秦**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19-05-28
(2019)浙1081民初3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秦**,秦**,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19-05-20
(2019)浙1081民初3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x**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19-05-20
(2019)浙1081民初3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韦**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9
申请公示催告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玉环市人民法院
2
2016-08-16
(2015)台温商初字第5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吕**
裁判文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3
2019-12-06
(2019)浙1081执80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17
2019-08-27
(2019)浙1081民初3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韦**、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09
2019-06-24
(2019)浙10民辖终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26
2019-04-29
(2019)浙1081民初3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18
2017-05-27
(2016)浙1081执67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6-11-17
2016-11-17
(2016)浙1081财保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九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1845.00元
民事案件
7
2015-10-29
2015-10-29
(2015)台温商初字第41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1-14
2015-01-14
(2014)吴催字第0025号
申请公示催告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盛四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87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西桐村茶屿工业区南三环路(温岭市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成本价为600元/台的价格生产高效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规格型号:YBX3-90L-4380V1.5kW)2台。2023年7月3日,当事人以610元/台的价格全部销售。2023年8月11日,****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委托对无锡锦********销售的高效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规格型号:YBX3-90L-4380V1.5kW生产单位:生产日期:2023年6月生产单位:鑫诺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2023年8月21日,****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3G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隔爆接合面项目不符合GB/T3836.2-2021标准,依据《****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检测项目是“隔爆接合面”计量单位:“mm、µm”,“技术要求:GB/T3836.2-2021第5条:转轴接合面(滚动轴承)L≥12.5mmic≤0.30mmRa≤6.3µm“检测结果:转轴接合面间隙ic>0.30mm,不符合标准要求“单项结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高效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共计货值1220元,当事人获利2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50%以下,且不合格项目不超过2个的;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中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83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3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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