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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一米阳光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QKX465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红河社区滨江明珠A区4幢101、102、103、10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违法事实,且未发现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应予以 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 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12件、食品原料3件;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处罚建议,妥否,请批示!
2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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