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京荣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7LMCND4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白路恒远食品加工园C10-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临河区京荣食品厂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土豆粉条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称该批粉条一共生产了200斤,均已销售。每斤售价2.4元,每斤成本1.7元,合计销货款480元,获利140元,总货值480元。针对该批已售出的土豆粉条,当事人称因售出时间过于久远,已无法召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口述和执法人员检查获得。
本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构成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2-28
2
巴临市监处罚〔2025〕082号
经查,2025年07月05日,当事人在临河区京荣食品厂内生产了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42kg。于2025年7月6日销售20kg到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刘家综合超市,销售价每千克4元,合计销售款80元;销售22kg到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吕柱店铺,销售价每千克4元,合计销售款88元。总计销售了42kg土豆粉条,总计销售款168元。
2025年07月09日,阿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刘家综合超市对临河区京荣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5年07月05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没有异议,未要求复检,并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土豆粉条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截止为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07月05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42kg,共销售了42kg,销售价每千克4元,合计销售款168元,共计货值168元,无召回,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票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