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龙场镇贵平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GWYMR0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龙场镇双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15
2019-06-11
(2019)黔02民终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盛江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和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578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11号
1.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2026年2月14日早班,带班领导尹承举(机电副矿长)未与工人同上同下,工人入井时间为7点30分左右,出井时间为19时30分左右,尹承举8时23分入井,11时52分出井。(2)未实行现场交接班。2026年2月14日早班,带班领导尹承举未与中班带班领导冯克国(生产副矿长)在井下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等事项。2.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主斜井安装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设置标识卡唯一性的装置,2026年2月14日早班尹承举、史元胜将自身的人员位置标识卡交由安全员路贞亭携带从主斜井入井,尹承举、史元胜、路贞亭标识卡均由一人携带,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识别异常并报警。
1.鉴于煤矿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2项未落实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2. 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3-28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5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6-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2025年8月6日二采区回风下山施工 1-2#钻孔,煤矿未对施钻防喷装置各管件连接的严密、牢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施钻过程中,孔口防喷装置三通与排渣管连接不牢固,使用铁丝捆扎,钻进过程中进入煤层后,孔内钻渣量增大,钻渣在排渣管内淤积、堵塞,造成孔口防喷装置三通与排渣管连接处脱落,孔内瓦斯瞬间涌出造成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30%,超限时长1分44秒。(2)2025年5月21日,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顶板的锚索孔内瓦斯溢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025年8月7日检查时,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8m范围内顶板的锚索孔内有瓦斯溢出,最大达27.32%,煤矿未对同类风险采取管控措施;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机载临时支护不能满足巷道断面时,两侧各用一根前探梁,采用9#工字钢,长度不小于4.5m,每根前探梁不少于3个固定点,采用3个吊环交替前移”;通过视频回放:2025年8月7日9时30分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始进行支护作业,左前探梁只采用2个吊环吊挂,9时47分,一工人站在搭在综掘机与帮网的木板上移动前探梁时,木板滑落导致工人从木板上跌落,左前探梁掉落在该工人身上。(2)《11407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中规定“工作面使用绞车拖运、装车支架时,支架周围10m范围内严禁有人”;通过视频回放:2025年8月6日15时23分11407综采面使用绞车托运支架期间,支架一侧有两名工人,且绞车钢丝绳的导向轮安设在单轨吊轨道上,拖运过程中导向轮与轨道摩擦产生火花。(3)《织金县贵平煤矿一采区辅助运输巷作业规程》中规定“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掘进工作面后第三节风筒”;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掘进工作面后第四节风筒处。(4)《11407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中规定“JSDB-25型双速绞车安装在回撤巷道内,采用地锚+四压两趄”;现场检查时,回撤使用的绞车未使用地锚加固;3.二采区回风下山溜煤立眼,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4.二采区回风下山第一、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驱动滚筒,未设置警示牌;5.二采区回风下山风门外在用的JDB-19双速绞车的提升钢丝绳未做到每天检查1次,现场查看钢丝绳检查记录,2025年5月27日至今未对钢丝绳进行检查;6.二采区回风下山施钻点作业人员需要穿过皮带进行放线、安设防喷装置等作业,未设置人行过桥。
1.鉴于煤矿系2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齐向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0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30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2024年7月21日煤矿同时更换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要求对更换局部通风机期间易造成工作面停风致瓦斯超限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7月21日15时26分至31分期间工作面因更换局部通风机时临时供风的备用局部通机故障停风,导致11610运输巷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24%,报警时长1分44秒;2.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在风筒末端:(1)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运输石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32m;(2)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40m;3.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30m范围内未设置急停拉线;4.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与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搭接处设置的防护栏不齐全,其拐角内侧未设置;5.2024年7月21日11时30分至15时26分期间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未停止工作,仍然进行运输材料及检查维护抽采管路工作;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2024年7月20日12时27分35秒至27分45秒,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出现同时“不运转”情况,总工程师张虎、安全副矿长王辉雄、通风副总工程师罗小辉均未认真排查该事故隐患并按照煤矿编制的《织金县贵平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副斜井、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现场检查副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6.33m/s,实测风速为7.33m/s;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5.81m/s,实测风速为8.46m/s;8.1210水泵房、11401回风巷维修工作面开口处10m范围内、11610回风联络巷15m范围内、一采区材料下山维修段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9.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倾斜巷道段(坡度8°-10°)使用串车提升,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10.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11401回风巷纵修工作面溜煤眼上口设置安全护栏未实行全封闭管理;11.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等支护形式,工作面迎头顶板裂隙发育破碎且有淋水,未加强支护;12.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提升绞车的电机外壳没有保护接地;13.电缆穿过墙壁未严密封堵管口:(1)11401回风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电缆穿过第二道风门墙壁时,未严密封堵管口;(2)11401回风联络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
分别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4
2023-87、2023-87-1、2023-87-2、2023-87-3、2023-87-4、20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作业。人为修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2023年5月31日至6月6日期间煤矿因担心11608综采工作面、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采掘时瓦斯预警(瓦斯预警值设置为0.35%),人为使用安全监控遥控器调整11608综采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导致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监测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两工作面正常采掘时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均在0.4%左右,调整后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均在0.2%左右);2.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煤矿未按照编制的《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平煤矿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要求“当班放炮工作结束后,工作面剩余的炸药、雷管及时退库”在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炸药清退回库,而是将剩余的炸药现场交接到下一班使用;(2)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现为爆破掘进,未按照编制的《11407里面回风揭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制度,爆破地点设在11407里面回风巷风门外新鲜风流中”实施远距离爆破,2023年5月31日夜班7时26分该工作面作业人员11人,爆破时撤出风门外新鲜风流中仅有6人,5人未撤出工作面;3.现场检查时11608综采工作面采煤机设置的甲烷断电仪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1.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对生产副矿长冯克国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对掘进队长赵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班长鹿丙帅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工人柳文锦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齐向阳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安全副矿长冯克华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的行政处罚;3.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零玖仟元整(¥1,009,000.00),对生产副矿长冯克国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对掘进队长赵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对班长鹿丙帅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工人柳文锦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对矿长齐向阳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安全副矿长冯克华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210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