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龙场镇贵平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GWYMR0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龙场镇双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15
2019-06-11
(2019)黔02民终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盛江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和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578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6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5年8月16日中班,二采区回风下山对1-3#钻孔进行水力冲孔过程中,因风动排水泵故障无法排水,导致防喷装置二级过滤箱内水位上升,封堵住抽放管导致抽放系统无抽放负压,冲孔过程中气水渣分离装置内积聚的瓦斯通过均压阀门涌出,造成二采区回风下山T2甲烷传感器于8月16日23时59分54秒至8月17日00时01分19秒超限报警,超限最大值1.21%,超限时长24秒;二采区回风下山T2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报警后,现场处置人员发现二级过滤箱的抽放软管积水,处理前未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处置时关闭抽放软管阀门后管内积水回流冲击造成气水渣分离装置内积聚的瓦斯瞬间涌出,再次造成二采区回风下山T2甲烷传感器于8月17日00时58分56秒至00时59分48秒超限报警,超限最大值2.13%,超限时长51秒;2.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溜煤眼放空后放煤口闸板未关闭。
1.鉴于煤矿系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4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9-18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5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6-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2025年8月6日二采区回风下山施工 1-2#钻孔,煤矿未对施钻防喷装置各管件连接的严密、牢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施钻过程中,孔口防喷装置三通与排渣管连接不牢固,使用铁丝捆扎,钻进过程中进入煤层后,孔内钻渣量增大,钻渣在排渣管内淤积、堵塞,造成孔口防喷装置三通与排渣管连接处脱落,孔内瓦斯瞬间涌出造成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30%,超限时长1分44秒。(2)2025年5月21日,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顶板的锚索孔内瓦斯溢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025年8月7日检查时,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8m范围内顶板的锚索孔内有瓦斯溢出,最大达27.32%,煤矿未对同类风险采取管控措施;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机载临时支护不能满足巷道断面时,两侧各用一根前探梁,采用9#工字钢,长度不小于4.5m,每根前探梁不少于3个固定点,采用3个吊环交替前移”;通过视频回放:2025年8月7日9时30分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始进行支护作业,左前探梁只采用2个吊环吊挂,9时47分,一工人站在搭在综掘机与帮网的木板上移动前探梁时,木板滑落导致工人从木板上跌落,左前探梁掉落在该工人身上。(2)《11407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中规定“工作面使用绞车拖运、装车支架时,支架周围10m范围内严禁有人”;通过视频回放:2025年8月6日15时23分11407综采面使用绞车托运支架期间,支架一侧有两名工人,且绞车钢丝绳的导向轮安设在单轨吊轨道上,拖运过程中导向轮与轨道摩擦产生火花。(3)《织金县贵平煤矿一采区辅助运输巷作业规程》中规定“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掘进工作面后第三节风筒”;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掘进工作面后第四节风筒处。(4)《11407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中规定“JSDB-25型双速绞车安装在回撤巷道内,采用地锚+四压两趄”;现场检查时,回撤使用的绞车未使用地锚加固;3.二采区回风下山溜煤立眼,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4.二采区回风下山第一、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驱动滚筒,未设置警示牌;5.二采区回风下山风门外在用的JDB-19双速绞车的提升钢丝绳未做到每天检查1次,现场查看钢丝绳检查记录,2025年5月27日至今未对钢丝绳进行检查;6.二采区回风下山施钻点作业人员需要穿过皮带进行放线、安设防喷装置等作业,未设置人行过桥。
1.鉴于煤矿系2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齐向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0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30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2024年7月21日煤矿同时更换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要求对更换局部通风机期间易造成工作面停风致瓦斯超限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7月21日15时26分至31分期间工作面因更换局部通风机时临时供风的备用局部通机故障停风,导致11610运输巷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24%,报警时长1分44秒;2.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在风筒末端:(1)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运输石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32m;(2)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40m;3.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30m范围内未设置急停拉线;4.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与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搭接处设置的防护栏不齐全,其拐角内侧未设置;5.2024年7月21日11时30分至15时26分期间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未停止工作,仍然进行运输材料及检查维护抽采管路工作;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2024年7月20日12时27分35秒至27分45秒,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出现同时“不运转”情况,总工程师张虎、安全副矿长王辉雄、通风副总工程师罗小辉均未认真排查该事故隐患并按照煤矿编制的《织金县贵平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副斜井、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现场检查副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6.33m/s,实测风速为7.33m/s;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5.81m/s,实测风速为8.46m/s;8.1210水泵房、11401回风巷维修工作面开口处10m范围内、11610回风联络巷15m范围内、一采区材料下山维修段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9.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倾斜巷道段(坡度8°-10°)使用串车提升,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10.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11401回风巷纵修工作面溜煤眼上口设置安全护栏未实行全封闭管理;11.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等支护形式,工作面迎头顶板裂隙发育破碎且有淋水,未加强支护;12.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提升绞车的电机外壳没有保护接地;13.电缆穿过墙壁未严密封堵管口:(1)11401回风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电缆穿过第二道风门墙壁时,未严密封堵管口;(2)11401回风联络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
分别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5号
1.2024年7月21日煤矿同时更换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要求对更换局部通风机期间易造成工作面停风致瓦斯超限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7月21日15时26分至31分期间工作面因更换局部通风机时临时供风的备用局部通机故障停风,导致11610运输巷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24%,报警时长1分44秒;2.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在风筒末端:(1)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运输石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32m;(2)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40m;3.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30m范围内未设置急停拉线;4.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与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搭接处设置的防护栏不齐全,其拐角内侧未设置;5.2024年7月21日11时30分至15时26分期间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未停止工作,仍然进行运输材料及检查维护抽采管路工作;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2024年7月20日12时27分35秒至27分45秒,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出现同时“不运转”情况,总工程师张虎、安全副矿长王辉雄、通风副总工程师罗小辉均未认真排查该事故隐患并按照煤矿编制的《织金县贵平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副斜井、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现场检查副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6.33m/s,实测风速为7.33m/s;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5.81m/s,实测风速为8.46m/s;8.1210水泵房、11401回风巷维修工作面开口处10m范围内、11610回风联络巷15m范围内、一采区材料下山维修段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9.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倾斜巷道段(坡度8°-10°)使用串车提升,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10.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11401回风巷纵修工作面溜煤眼上口设置安全护栏未实行全封闭管理;11.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等支护形式,工作面迎头顶板裂隙发育破碎且有淋水,未加强支护;12.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提升绞车的电机外壳没有保护接地;13.电缆穿过墙壁未严密封堵管口:(1)11401回风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电缆穿过第二道风门墙壁时,未严密封堵管口;(2)11401回风联络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电缆穿过第一、二道风门墙壁时,未严密封堵管口;14.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26#、55#、56#、145#风筒处电缆遭受淋水;15.未按《11407里面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风筒无挤压、无漏风、无破口、环环必挂、无急转弯等现象”管理风筒,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切眼掘进工作面风门内风筒一处破口较大,漏风严重;16.2024年7月21日现场作业人员带电搬迁11610运输巷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非本安型电气设备);17.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11401回风巷修复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在修复工作面以里20m范围打设栅栏,挂警戒牌防止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现场检查时打设的栅栏距离修复工作面以里约40m;(2)《11401回风巷修复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由外向里逐排进行支护,现场检查时距离修复工作面往后8m左右有一约2m范围巷帮支护失效未及时处理;(3)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有4个废弃瓦斯抽放钻孔未按照《贵平煤矿防范瓦斯超限制度》进行封堵或连抽,现场检测废弃钻孔孔口瓦斯浓度最高达26.3%;18.11410综采工作面下端头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工字钢梁进行支护,有一根单体液压支柱卸压;11410综采工作面第36#-37#、38#-39#、41#-42#液压支架错茬超过《114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300mm”。
分别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张虎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安全副矿长王辉雄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通风副总工程师罗小辉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7.鉴于有3台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8.鉴于煤矿有4套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9.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0.鉴于煤矿系有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从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2.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2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14.鉴于煤矿系有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15.鉴于系煤矿瓦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作业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总工程师张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6.鉴于煤矿电钳工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
14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2-1号
1.行人斜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副斜井虹膜系统入井检测通道未启用;2.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顶板:巷道设计净宽为4600mm,现场检查时实测迎头5m段断面净宽为5.2m,超过规程要求“4.6m”,超宽部分未增加锚杆支护;3.11407里面回风巷遇一落差为2.8米逆断层,顶板破碎,未按《11407里面回风巷过断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加强支护:(1)措施要求遇顶板破碎时要缩短锚杆间排距至0.6m,但煤矿仍按照原设计900×800mm的间排距进行施工;(2)措施要求使用21.8mm×7300mm的锚索进行支护,但现场检查时使用17.8mm×7300mm锚索进行支护;4.一采区材料下山与回风斜井之间10#联络巷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5.现场测试11401回风巷维修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自动洒水装置,自动洒水装置失效。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生产副矿长冯克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4.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6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64号、﹝2024﹞64-1号、﹝2024﹞64-2号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回风斜巷下段联络巷中的安设的两道风门(FM14)同时打开时,风门开关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现场实测11410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安装的防跑偏装置距离滚筒端5cm,不符合不大于2cm的规定;(3)现场对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超温自动洒水装置进行试验,不能实现对驱动滚筒洒水(能停皮带);(4)主斜井装有带式输送机并兼做进风井,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2.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煤矿制定的《114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回风巷靠近工作面侧的最近一路顶梁棚与工作面最上一组支架间距大于0.5m时,在顶梁棚与支架之间设置两根长度不低于3.8m的长钢梁(一梁三柱)进行支护,现场检查时,回风巷最近一路顶梁棚与工作面最上一组支架间距约1m,只设置一根长度3.8的长钢梁进行支护;(2)现场检查时,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最后两节风筒未按要求将风筒和把哨接头双反压边,漏风严重;(3)未按照《11607回风巷修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维修作业,措施要求采用风镐扩刷,实际采用综掘机扩刷;(4)现场检查时,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在上一循环的钢带未上托盘、未紧固锚杆螺丝的情况下就进行下一循环的支护工作;(5)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已施工的补1-1#、补1-2#、补1-3#、补1-4#、补1-5#预抽钻孔均未按《11406里面回风巷预抽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执行“两堵一注”封孔,现场检查时均只使用“玛丽散”进行封堵,且施钻现场未按措施要求配备沙箱、黄泥及吊挂钻孔设计图(只有施工参数);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410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巷道里程K0+290~310m段遇顶板破碎、兜网等情况时,未加强支护;(2)11407里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支护等支护形式,在第67节风筒处顶板破碎,存在掉渣兜网,未加强支护;(3)主斜井第一部带式输送机上安设的11401回风巷溜煤(矸)眼未安设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
分别1.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齐向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张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8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07
7
﹝毕﹞煤安决﹝2024﹞02号
(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抽查采煤工朱宇、掘进工吴长江个人档案,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二)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2月17日14时37分毕节市35kV桂化线发生故障,造成矿井35kV化贵线无电,2月20日14时38分贵州省预警信息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息,大平、牛场等乡镇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阵风9级以上,煤矿未针对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异常和极端天气影响易导致矿井停电停风致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对矿井35kV马贵线20号架空杆线位于牛场镇最高位置易受极端天气影响造成马贵线断电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管控措施,2月20日17时许矿井35kV马贵线20号架空杆B相电缆被大风吹断,B相断电,致矿井停电停风,造成井下11410综采工作面、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406里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407里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11610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多处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9.53%,报警时长达9时16分17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按规定设置烟雾、一氧化碳传感器,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运输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均设置在滚筒下风侧9m处,未设在滚筒下风侧10m~15m处,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410综采工作面未定期进行矿压监测。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抽查采煤工朱宇、掘进工吴长江个人档案,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 (二)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2月17日14时37分毕节市35kV桂化线发生故障,造成矿井35kV化贵线无电,2月20日14时38分贵州省预警信息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息,大平、牛场等乡镇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阵风9级以上,煤矿未针对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异常和极端天气影响易导致矿井停电停风致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对矿井35kV马贵线20号架空杆线位于牛场镇最高位置易受极端天气影响造成马贵线断电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管控措施,2月20日17时许矿井35kV马贵线20号架空杆B相电缆被大风吹断,B相断电,致矿井停电停风,造成井下11410综采工作面、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406里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407里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11610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多处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9.53%,报警时长达9时16分17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按规定设置烟雾、一氧化碳传感器,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运输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均设置在滚筒下风侧9m处,未设在滚筒下风侧10m~15m处,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410综采工作面未定期进行矿压监测。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185000.00元)。
185000.00元
毕节市能源局
2024-04-03
8
2023-198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现场检查时,11406里段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自动切换;(2)11410综采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机头滚筒处防护栏未全覆盖;11407里面运输巷第四部带式输送机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第五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没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11406里段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三部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安设的超温自动洒水装置不能在超温报警时自动洒水;2.矿井35KV变电所高压操作人员孙元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1.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另外经核查11406里段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三部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安设的温度监测装置能正常使用,系自动洒水装置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有 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的行政处罚。
6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2-12
9
2023-167、2023-167-1、2023-167-2、2023-167-3
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1)11406里面运输巷维修工作面未按编制的《11406里面运输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前探支护,措施规定使用三根长钢梁,现场只使用两根,且其中一根长钢梁只有一组吊环;(2)未按措施管理棚梁,措施规定使用木料背实棚腿,实际未背实;(3)11406里面回风巷第三部带式输送机使用800mm与600mm的胶带混合使用,规程中规定使用800mm的胶带;(4)11410采面在69#至75#支架伞檐宽度0.6米,超过作业规程不大于0.2米规定;(5)11410采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在63#和64#支架处顶板破碎,端面距500mm,超过作业规程不大于340mm的规定。
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齐向阳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安全副矿长王辉雄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区队长赵相谭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3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0-27
10
2023-126、2023-126-1、2023-126-2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都行业标准。(1)副斜井和一采区运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均未装设防脱绳保护和变坡点防掉绳保护;(2)副斜井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风速传感器监测数据不准确。2023年7月7日矿井实测副斜井风速为7.56m/s,风速传感器监测当日副斜井风速为4~5m/s;(3)通往11410综采工作面660V低压馈电线上的漏电保护关闭;(4)矿井采用轨道机车运输,位于地面车场的电机车前面没有照明,后面没有红灯;(5)矿井采用轨道机车运输,位于地面车场的电机车的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410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2)位于11410运输巷K0+400m位置的KJZ-400型馈电开关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3)位于一采区运输下山(倾斜巷道)中的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采取的隔离措施不可靠(隔离装置的高度不足);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2023年7月11日11407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因风筒脱落停风,期间未按照安全措施打开瓦斯抽放管阀门抽放瓦斯;(2)未每天对位于11608回风巷开口处的KJZ-400型馈电开关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3)现场检查时,11410综采工作面采煤队班长杨贤文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开机,在井下中央变电所值班的电工张念军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4)《114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相邻支架不得有明显错茬,支架不挤、不咬、不歪,现场实际2架和3架、43架和44架、89架和90架等多处地点的支架咬架、挤架;(5)《114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11410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小于30Mpa,现场检查时泵站压力25Mpa;4.流动电钳工张念军未取得电气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1.鉴于有 3 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后按从重处罚,建议依据《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矿长齐向阳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机电副矿长尹承举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4.经调查核实,张念军仅进行架空乘人装置检修及变电所场所卫生清理工作,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处罚
11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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