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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1091933593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纪念碑路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5
2020-09-08
(2020)新2324财保249号
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255975.34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25
2020-09-08
(2020)新2324财保248号
其他民事
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43694.1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0-11-24
2020-11-04
(2020)兵9001民初485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龚**与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26
2020-09-11
(2020)新2324执保673号
其它类型纠纷
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767926.02元
执行案件
5
2020-09-25
2020-09-11
(2020)新2324执保672号
其它类型纠纷
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43694.10元
执行案件
6
2018-09-27
2018-04-17
(2018)兵0601民初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27
2018-04-17
(2018)兵0601民初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21
2017-04-07
(2017)兵9001民初492号
票据纠纷
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20
2016-10-13
(2016)兵9001民初49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付**、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438.1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税稽罚(2024)14号
2020年你公司承接石河子市天业、玛纳斯电厂煤炭焦炭拉运业务,联系社会车辆承运运输业务,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你公司通过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吴姓业务员介绍,在与对方无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签订《运输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与深圳市运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道网络公司”)签订《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服务协议》、与运道网络公司、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 2020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你公司通过货运道平台向德润供应链公司转账485笔,金额共计641,596.18元。你公司在货运道平台用骆树玲(法定代表人配偶、公司办税人员)、曾新华(大车司机)、杨志新(大车司机)3人的信息注册平台通宝账户,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向徐州运道物流有限公司过账后,通过徐英捷、蒋玉栋、潘进忠等数十人账户,向曾新华合计转账42,235.25元,曾新华向骆树玲转账41,116.7元,差额1,118.55元、向杨志新合计转账48,582.69元,杨志新向骆树玲转账47,485.33元,差额1,097.36元、向骆树玲转账603,451.05元。实际上骆树玲、曾新华、杨志新3人的平台通宝账户为华天宇公司控制,上述3人平台通宝账户上合计收到605,666.96元,差额合计为35,929.22元,占支付金额的5.6%。 2020年12月你公司取得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3657809-03657814,发票金额588,620.33元,税额52,975.85元,价税合计641,596.18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4032252144)内容,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7812.33元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17
2
石税稽罚(2023)25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019年10月,你公司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2019年10月15日,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1581607-01581611,货物名称:0#柴油,发票金额442477.90元,税额57522.10元,价税合计500000元,当期全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额,同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油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协查函(乌经税协﹝2022﹞16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2050959324),确认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主要承接石河子市天业、玛纳斯电厂煤炭焦炭拉运业务,因运输车需要柴油,经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联系,你公司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对公账户向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油款500000元。2019年10月15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上述5份发票,后刘娇将发票通过邮寄的方式寄付你公司。在开具发票当天法人闫军的妻子(你公司股东)个人建行卡(卡号6227004630301989763)收到一笔来自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娇(银行卡号:6222023002014476769)的转款,金额是油款500000元扣除8%手续费后的460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抵扣增值税税金,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7522.1元,多列支主营业务成本442477.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公司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6514.34元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23
3
石税稽稽罚(2023)23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019年10月,你公司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2019年10月15日,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1581607-01581611,货物名称:0#柴油,发票金额442477.90元,税额57522.10元,价税合计500000元,当期全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额,同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油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协查函(乌经税协﹝2022﹞16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2050959324),确认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主要承接石河子市天业、玛纳斯电厂煤炭焦炭拉运业务,因运输车需要柴油,经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联系,你公司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对公账户向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油款500000元。2019年10月15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上述5份发票,后刘娇将发票通过邮寄的方式寄付你公司。在开具发票当天法人闫军的妻子(你公司股东)个人建行卡(卡号6227004630301989763)收到一笔来自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娇(银行卡号:6222023002014476769)的转款,金额是油款500000元扣除8%手续费后的460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抵扣增值税税金,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7522.1元,多列支主营业务成本442477.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公司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6514.34元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