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静升镇新镜界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霞 | 注册资本:6.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9MA0HYAB72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文昌西街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明情况下于2024年11月6日从山西睛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5瓶,购进价7元/瓶,销售价10元/瓶,货值金额50元,自己使用了1瓶,销售了1瓶,违法所得3元;购进“海俪恩全视”软性亲水接触镜50盒,购进价20元/盒,销售价32.5元/盒,货值金额1625元,销售了2盒,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675元,违法所得共计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原因、持续时间、危害结果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投诉人付款记录1份,证明涉案两种医疗器械的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后销售情况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月3日仅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1瓶,隐形眼镜2盒,违法所得数额较小(28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依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低限值的10%的幅度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5000.00元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