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峻凯农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丁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81MA29TP10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云宾路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484号
当事人江山市峻凯农产品经营部声称其于2023年5月17日购买了蒜香花生5kg(无法提供上游信息以及相关进货票据)置于当事人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云宾路63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2023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蒜香花生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20231072)。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蒜香花生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664)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蒜香花生,当事人已经将上述不合格蒜香花生销售完毕。至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共进购上述不合格蒜香花生5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蒜香花生进购价格为16元/kg,销售价格为24元/kg,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蒜香花生,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4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