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肥瑶海区好朋友超市南陵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02MA2PA42CXX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城市绿苑东区回迁9幢104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13号
涉案的“青汾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从合肥准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总数是1件共计12瓶,货架上张贴的售价标签是35元,销售系统中的价格是38元/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销售记录的小票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致,亦为38元/瓶。认定:当事人在标价35元之外加价3元出售涉案“青汾酒”,销售数量是1瓶,违法所得是3元。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方是山西青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67号德馨花园B楼2902室,另标注生产商是山西杏花源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真实地址是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南;该标签在“【生产商】:山西杏花源酒业有限公司”下方标注的“【地址】”是“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南”,与生产商实际地址相符,而在“【委托方】:山西青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方标注的“【产地】”是“山西省吕梁市”,既不是委托方所在地,也不是生产商所在地,该标签未正确标注委托方地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的规定。当事人提交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台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罚款贰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200.00元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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