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二道区鑫同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4JMDL0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二道区安宁路鲁辉国际8区30栋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34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从宽城区小鹿食品批发部购进东方树叶青柑普洱茶15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5月16日,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至2025年2月15日。购进价格3.67元/瓶,销售价格5.00元/瓶。现已查明,超过保质期后,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销售了1瓶东方树叶青柑普洱茶,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2日。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3瓶超过保质期的东方树叶青柑普洱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33元。
经查,2025年2月17日,二道区鑫同超市在货架上摆放并销售东方树叶青柑普洱茶,该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5月16日,保质期至2025年2月15日,销售时确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001.33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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