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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谷里镇聚鑫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丽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AJXWXC8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县谷里镇香山社区1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3]435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9月11日经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黔西市谷里镇香山社区124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卷烟及雪茄烟销售活动。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要求,对自己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未定期进行及时清理,导致店内化妆品:由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佳洁士”牌草本水晶牙膏(限期使用日期:20230708)共1管,上述化妆品超过保质期依旧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是从黔西市同心商贸城的一家商铺进货的,购进的数量是5管,购进的价格是2.5元/管,零售价格为3元/管,故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元(3元/管×1管=3元)。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故上述化妆品超过保质期后无法查实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1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实施强制措施送达回证》3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片2份共2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名称和数量的事实;三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2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化妆品的商品来源;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化妆品销售价格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上述涉案化妆品的数量的事实;五是证明当事人店内化妆品的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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