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乌当区诚岩明冷冻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HTWC21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工业园贵州瀑布冷链食品新扩建项目瀑布冷库2栋B区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5]0142号
当事人从兰州鑫岩明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的冻生南美白对虾,购进数量15箱,单价460元/箱,金额6900元。分别于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月21日销售的5件和2月22日销售的8件,销售价格为435元/件;2月24日和3月3日分别销售的2件,销售价格470元/件,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索取该批产品国内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证件,其保存的供货方销售单及自己的销售单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除销售到花溪区饕饕餐饮店1外,另外14件当事人未收集相关证照。货值金额计算:13/件*435元+2/件*470元=6595元。即为违法所得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收到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4日的《案件移送函》(筑花市监案移〔2025〕26号)及相关附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至花溪的冻生南美白对虾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2.执法人员2025年7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花溪区案件移送进行核查的相关情况。 3.2025年7月8日,当事人经营者刘小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主体情况。 4.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给花溪同批次的南美白对虾购进清单1份,销售清单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南美白对虾数量及金额情况。 5.2025年7月8日,当事人经营者刘小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供应商城关区嘉峪关东路鑫岩明水产经营部《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的情况。 6.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销售南美白对虾进行询问调查的相关情况。 7.2025年9月3日,当事人经营者刘小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食品经营进货台账记录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南美白对虾的进货情况。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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