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鑫扬驰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永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72BX2D0G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以北世纪金都商业街1层1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4〕89号
现查明,我局查扣的上述五粮春白酒(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金川)市监物〔2024〕广7号)不是商标专用权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了“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表明:我局查扣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金昌市食品公司进购了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2箱共12瓶,进购价格2880元。在进购上述白酒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进货票据。
执法人员通过查证当事人提供的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手写配送明细单、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调拨单,证实当事人确实于2022年9月从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购了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2箱共12瓶,但生产日期是2021/05/11、2021/05/13、2021/05/10,无被我局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21/05/18的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当事人无法说明被我局查扣的“五粮春”白酒的合法来源。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我局查扣的“五粮春”与相同品牌、相同包装、相同度数非侵权的正常“五粮春”一起混放在店内货架上待售,故当事人陈述“扣押的酒都是从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没有销售过”的这些说辞显然与事实情理不符,不予采信,当事人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我局查扣“五粮春”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进货票据,属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全是预包装食品,应当于2021年办理注册登记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人未及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至2024年4月9日我局对金川区扬驰超市进行检查时,经营者存放于店内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共5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取证,45%vol“五粮春”的零售价格为278元/瓶,计算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90元(278*5=1390元)。
对金川区扬驰超市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4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权商品(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5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