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卫华 | 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576207178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中区(天龙矿业北侧神火集团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2
(2021)晋0824民初1503号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北京安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稷山县人民法院
2
2022-03-07
(2021)兵0601民初2963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马**,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7
(2021)兵0601民初2963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马**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7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4
(2021)晋0824民初1503号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北京安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稷山县人民法院
6
2021-12-28
(2021)晋0824民初1503号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北京安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稷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22
(2021)兵0601民初2963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陈**,马**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
2022-05-22
(2021)兵0601民初2963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陈**,马**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8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陈**,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12-10
(2021)晋08民辖终146号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1-11-21
2021-08-13
(2021)新4028民初110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亿军龙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13
2019-12-24
(2019)新2302民初292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与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7-02
2018-05-29
(2018)新2302执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6-21
2017-06-19
(2017)新民申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泰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16
2017-09-05
(2017)新2302民初1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7650.5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0-26
2016-10-26
(2016)新02民终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泰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6-02
2016-06-02
(2016)新0203民初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泰跃能源公司与新疆宝舜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70001.7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41号
(一)增值税 2018年你公司销售沥青发生的运输费用未取得发票,2018年12月,你公司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取得盐城市大丰区华恒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票号为02475661-02475685(25份),02499757-02499772(16份),发票金额3,812,835.78元,税额381,283.51元,价税合计4,194,119.29元,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1,283.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2018年12月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81,283.51元。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18年12月少缴增值税365285.34元,2019年1月少缴增值税15,998.17 元。2021年4月你公司申报并转出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381,283.51元。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补缴了上述少缴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少缴增值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公司经营地址为阜康市产业园中区(天龙矿业北侧神火集团南侧),适用5%的税率,你公司2018年1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264.27元,2019年1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99.91元。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补缴了上述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0173.8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