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玉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500PG3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泰富D区10栋105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121号
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从长春市吉冉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瓶购进“鹿老松鹿血加酒保鲜”,其进货价格为:10元/瓶,于2023年12月份在阿里巴巴商城“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4.5元/瓶,共销售22瓶,违法所得为:99元;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当事人通过签署《信通装修服务合同》委托吉林省骑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网页设计和排版,由当事人对内容进行审核,在当事人成功发布后,支付广告设计费用900元,在商品宣传页面使用“营养鹿血酒”、“500ml瓶装鹿血酒”等字样进行宣传,当事人销售的鹿老松鹿血加酒保鲜属于农产品,并非广告宣传的鹿血酒,当事人宣传的商品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已将在阿里巴巴的店铺“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销售的“鹿老松鹿血加酒保鲜”的宣传广告内容进行整改。
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于2023年12月份在阿里巴巴商城“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网店对外销售鹿血加酒保鲜,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当事人通过签署《信通装修服务合同》委托吉林省骑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网页设计和排版,并支付广告设计费用900元。当事人负责提供商品的介绍内容,并在商品详情下方使用“营养鹿血酒”、“500ml瓶装鹿血酒”等字样进行宣传,当事人销售的鹿血加酒保鲜属于农产品,并非广告宣传的鹿血酒,当事人宣传的商品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已将在阿里巴巴的店铺“双阳区品源鹿产品经销处”销售的“鹿老松鹿血加酒保鲜”的宣传广告内容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一)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因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并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为900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7号违法程度较轻判断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办案机构建议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额度。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700.00元。
2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