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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宇程石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新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1QL3A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7年12月05日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渝綦江应急(加油)字[2023]66)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綦江2025003号),自成立以来主要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共有4台加油机,编号分别为01、02、03、04,其中01、03号为柴油加油机;共有4个储油罐,编号分别为01、02、03、04,其中01、02号为柴油储油罐。上述加油机、储油罐均一一对应,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其中,01号加油机对应01罐,03号加油机对应02罐。加油站配有监控系统,可以实时读取各油罐剩余油量。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柴油21739升(18吨)分别注入01和02罐(注入数量不详)用于零售。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安排,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储存在02号储油罐(以下简称02罐)内的0号车用柴油(Ⅵ)进行监督抽查,抽检时监控系统显示该油罐储存柴油6822升。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结论为闪点(闭口)项目(技术指标不低于60,结果为57)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VI)),被抽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对2025年10月15日抽检不合格备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因02罐内已混入新购进柴油(02罐检查时储存柴油16330升),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对02罐储存的柴油进行执法抽查,并将样品送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2025年10月15日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工业产品0号车用柴油(VI)3升;2、没收违法所得1482.67元;3、罚款69277.41元。
69277.41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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