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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申荣显注册资本:2550.000000万香港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87299332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田经济开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24
(2014)东民初字第14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17-11-24
(2014)东民初字第14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3
2015-08-01
(2014)宜中民二初字第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庆丰(江西)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宏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许**,美得(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洪**,洪**
裁判文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5-04-04
(2014)洪民二初字第7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4-10-22
(2013)宜中民三初字第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许荣显(又名申荣显,戴***
裁判文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4-08-23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庆丰(江西)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宏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婚生,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许**,美得(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洪**,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4-08-16
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4-02-15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许荣显(又名申荣显,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9
2016-12-30
(2014)东民初字第149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3292.78元
民事案件
2
2015-02-05
2015-02-05
(2014)洪民二初字第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89318.25元
民事案件
3
2015-02-05
2015-02-05
(2014)洪民二初字第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2862.57元
民事案件
4
2015-02-05
2015-02-05
(2014)洪民二初字第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申荣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2-05
2015-02-05
(2014)洪民二初字第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89318.25元
民事案件
6
2015-02-02
2015-02-02
(2014)洪民二初字第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庆丰(江西)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24103.55元
民事案件
7
2014-07-29
2014-07-29
(2013)宜中民三初字第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与快乐园(江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园公司)、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稽企监处罚〔2023〕2001号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情形。
当事人连续 5 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失去联系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之情形。
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6-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5-07-2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