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6MA6U71145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康王村北章曲中街1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处罚﹝2025﹞335号
当事人2025-02-26生产的“西安泡馍[羊肉泡馍(方便食品)]”共生产了10箱,每箱10大袋(每大袋4小袋),共100大袋,在2025年2月28日以每袋2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莲湖区伊好食品部, 共计2000元;2024-03-21日生产的“西安泡馍 [牛肉泡馍(方便食品)]”共生产了8箱,每箱10大袋(每大袋4小袋),共80袋,在2025年3月31日以每袋2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莲湖区伊好食品部,共计1600元;该两批“西安泡馍”共计销售360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3600元,有生产记录和销售单。该两批“西安泡馍”生产所用“馍粒”是当事人在2025年2月28日和2025年3月24日在陕西秦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分别购进400袋和320袋,已使用完。 当事人生产的“西安泡馍”许可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为“方便食品”,类别名称为“其他方便食品”,品种明细为“主食类(其他(牛、羊肉泡馍)),不允许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于陕西秦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馍粒”,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馍粒”许可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为“糕点”,类别名称为“热加工糕点”,品种明细为“其他类:发酵面制品”,允许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当事人购进的“馍粒”与调料包直接进行分装而成,不再进行加工,另,《方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当事人所生产的“西安泡馍”不得进行分装。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零。
1、责令停产停业7天; 2、罚款人民币37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4、警告
37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2
西长市监罚字﹝2024﹞638号
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接到的“贵妃红枣软糕”订单后,于2024年07月01日从山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红枣软糕原料105kg。当日即将该批红枣软糕原料分装为458克/袋的“贵妃红枣软糕”成品210袋,全部销售给西安多宝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6元每袋。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对该批“贵妃红枣软糕”开展了召回工作,共计召回115袋,该案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570元。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整;
10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3
西长市监罚字﹝2024﹞365号
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桂香记贵妃御酥”原味、黑加仑味、海苔味、猕猴桃味四种产品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内容(每100克)均为“能量:1953千焦,蛋白质:37.3克,脂肪:16.8克,碳水化合物:41.0克,钠:223毫克”。按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章第6.4项表2的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能量’、‘脂肪’、‘钠’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经核查,“桂香记贵妃御酥”原味、黑加仑味、海苔味、猕猴桃味四种产品标签上“能量”、“脂肪”标示值均偏小,“蛋白质”标示值均偏大,且“能量”、“脂肪”、“蛋白质”实际检测值均不在GB 28050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1、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500元整。
5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