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正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鹏星 | 注册资本:186.613123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4779454275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西鄂尔多斯街北城乡建设局后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5﹞74号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托克旗正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检测公司为鄂托克旗亿安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EQSN2024-00001的《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中的安定性(试饼法)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使用的检测软件模版是2023年由住建系统统一提供,该系统中默认检测方法为试饼法,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增加检验方法,导致试饼法不在该公司资质认定范围内,当事人已停止检验检测工作,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0元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