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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佰嘉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春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7HNEJC8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新街镇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查,2026年1月9日7时,我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待售的鲜猪肉检查发现猪胴体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待售猪胴体《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2026年1月9日凌晨6时,从位于随县厉山镇的随州市食品总公司厉山分公司负责人崔华处,以9.1元/斤(合计:18.2元/公斤)购进猪胴体102.5公斤,以10元价格购进部分猪副产品(猪肝),上述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货值金额共计1875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4.168KG猪肉,包含12.136KG排骨和1.012KG猪油,其中排骨总售价金额334.95元,猪油总售价金额20.32元,另上述部分猪副产品(猪肝)免费赠送给顾客,当事人当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货值金额共计355.27元,因猪肝是免费赠送,故违法所得为87.41元。 调查发现当事人2026年1月9日从随州市食品总公司厉山分公司负责人崔华处购进上述猪胴体及猪副产品(猪肝)时,现场没有核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随州市食品总公司厉山分公司出具的同批次鲜猪肉的电子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于2026年1月9日从随州市食品总公司厉山分公司处购进的用于销售的一头猪胴体102.5公斤和部分猪副产品(猪肝10元)未经检疫检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87.32公斤;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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