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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咸祥甬乐中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919AR3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三村咸祥菜场北门27-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6
(2024)浙02民终243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鄞州咸祥川香居小吃店,宁波市鄞州塘溪爱忠餐馆,叶*,宁波市鄞州瞻岐凤红饭店,宁波市鄞州咸祥迎客餐馆,宁波市鄞州塘溪华远科饭店,宁波市鄞州咸祥万顺餐馆,宁波市鄞州咸祥甬乐中餐馆
宁波鑫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29
(2023)浙0212民初10623号
合同纠纷
宁波鑫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叶*,宁波市鄞州瞻岐凤红饭店,宁波市鄞州咸祥双红饭店,宁波市鄞州塘溪华远科饭店,宁波市鄞州咸祥甬乐中餐馆,赵**,宁波鄞州咸祥悦儿饭店,宁波市鄞州咸祥阿成饭店,宁波市鄞州咸祥川香居小吃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7
2024-04-01
(2024)浙02民终243号
合同纠纷
宁波鑫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咸祥甬乐中餐馆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咸罚决字〔2025〕第000024号
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巡查至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甬乐中餐馆,发现当事人将厨余垃圾和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投在一个垃圾桶内,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制发了编号为250061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查。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厨余垃圾和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投在一个垃圾桶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第一档次,处罚幅度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形,得出罚款数额为275元。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275.00)。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 (¥275.00)
275.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5-06-25
2
甬鄞咸罚决字〔2023〕第000063号
宁波市鄞州咸祥甬乐中餐馆于2023年7月27日13时左右至14时10分被查期间擅自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三村咸祥菜场北门27-28号菜场夜宵超出门、窗放置桌椅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执法队员现场向其制发编号230092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查,2023年7月28日13时38分执法队员复查时其逾期未改正,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140元的罚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
14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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