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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新桥娄商矿泉水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ATR802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西湖前花住宅区4幢109、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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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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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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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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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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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698号
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由刘某经营的温州市瓯海新桥娄商矿泉水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该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实测值为24/1/3.2×103/42/3.9×103,标准指标为n=5,c=0,m=0,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7月30日从温州市某某食品厂购进生产批次为2023年7月27日的某包装饮用水15桶,购入单价为2元/桶(不含桶的价格),销售价格为10元/桶(不含桶的价格),销售时含桶的价格为40元/桶,水桶可以退还30元。除抽检销售的7桶(含备样1桶)外,剩余8桶已退回厂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金额合计为70元,当事人经营面积为35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当事人在采购时,没有查验合格证明,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没款合计3070元,一并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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