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康济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运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6H6URXX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锦江市场6栋2单元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经开市监处罚[2023]3019号
经查,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康济药店主要从事药品经营,据当事人称,该批鹿角胶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以323.4元/盒(120克)的单价从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了1盒。在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480元/盒(120克)的单价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签订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接投诉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该盒鹿角胶,后经双方自行协商,当事人退赔消费者共2000元。
该批鹿角胶已于2023年10月4日到达该药品保质期限,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销售该盒鹿角胶,货值金额为4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货值金额按1万元计算,违法所得15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产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鹿角胶是劣药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鹿角胶是劣药的违法事实;
3.消费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消费者在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康济药店购买药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份、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2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采购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只购进了1盒鹿角胶及购进渠道合法的事实;
5.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说明该店其经济困难;
6.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店面积较小且经济困难;
7.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资格的事实。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