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宁城西区悟生慧电子产品服务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振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4MABJCHQW30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西川南路93号6号楼1单元27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市监罚字〔2024〕102号
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报告
本局认为,城西区悟生慧电子产品服务部未按时年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式年度报告和等级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1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