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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庆委注册资本:5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329922385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园区(下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浙1023民初2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沃茨水设备制造(福建)有限公司,叶**
天台县人民法院
2
2025-03-07
(2025)浙1023民初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景德镇盛辰建材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浙1023民初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4
2024-11-05
(2024)浙0102民初13661号
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陕西宏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7
(2023)浙0602民初8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9-01
(2023)浙0602民初7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7-14
(2023)浙10民终1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联合塑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5-30
(2023)浙1023民初1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福州联合塑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9
2023-05-05
(2023)浙1023民初1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成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10
2023-04-25
(2023)浙1023民初1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福州联合塑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2
2025-02-21
(2025)浙1023民初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6387.77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02
2022-11-14
(2022)浙0109民初147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01
2021-10-09
(2021)浙0109民初50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16
2022-05-16
(2022)浙1023民初1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江西酷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30
2022-02-25
(2021)浙1023民初4831号
返还原物纠纷
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4-14
2021-03-10
(2021)浙01民终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4
2020-11-16
(2020)浙0109民初113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771.6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9-01
2020-05-25
(2020)京73行初137号
其它类型纠纷
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台应急罚决﹝2023﹞第00006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天宫路口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天台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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