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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驭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晓龙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5UFN8J4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十九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生产了22袋(每袋500克)翘巴渝醇香牛油火锅底料,其中有20袋销售给抖音用户9174497269264,销售价16.25元/袋,销售总价325元,未缴税,另有2袋留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生产了3袋(每袋400克),翘巴渝醇香牛油火锅底料,其中1袋为赠送样品赠送给抖音用户9174497269264,另有2袋留样。留样的各2袋被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一份为《检验报告》(编号:2025-03AP010055),报告显示:钠检测结果为钠(mg/100g)1180,另一份为《检验报告》(编号:2025-03AP010054),报告显示:钠检测结果为钠(mg/100g)1354。当事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2份证据材料,一份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发出的《抖音店铺-重庆驭膳食品食品召回公告》,内容为召回已销售的涉案产品,一份为落款为抖音用户:74497269264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的《回复函》,称你司2024年12月19日发到本店的20包500克翘巴渝醇香牛油底料和11包400克火锅底料已经销售完,无法召回,特此说明。结合前述2份证据材料,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市监处【2025】49号),载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发出召回通知,客户抖音用户9174497269264称已将上述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后我局于2025年5月10日收到司晓雨的举报,称抖音用户9174497269264账号是司晓雨本人注册并使用,司晓雨并未收到召回通知,更未称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现涉案食品一直在司晓雨手中存放等待召回。据当事称召回公告和回复系当事人负责抖店销售的员工因未联系上举报人才私自自拟的,当事人已对该员工进行了开除处理,同时也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主动召回标签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当事人在得知举报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方式主动向举报人司晓雨发出召回公告,并联系司晓雨进行赔礼道歉,司晓雨已退回涉案产品,当事人也对司晓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司晓雨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谅解。
当事人虚假召回问题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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