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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9563586973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逍遥村、仁义村(希望铝工业循环经济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7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吴**
灵石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4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吴**
灵石县人民法院
3
2024-07-25
买卖合同纠纷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4
2024-01-10
修理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5
2023-11-21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元盛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6
2022-11-29
(2022)晋0729民初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7
2022-11-25
(2022)晋0729民初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8
2022-10-27
(2022)晋0729民初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9
2022-10-26
(2022)晋0729民初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安丘博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10
2022-06-23
(2022)晋0729民初1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灵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5-17
(2018)晋0729民初第8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灵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0
2021-11-05
(2021)晋0105民初126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0-12-01
(2020)晋0729民初1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一机徐工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24
2021-07-22
(2021)晋0729民初53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陈**、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783.04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24
2021-07-01
(2021)晋0729民初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25
2021-03-22
(2021)晋07民终8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4
2021-01-25
(2021)晋07民终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02
2020-06-29
(2020)晋0729民初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开元盛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96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2-26
2021-01-27
(2021)晋0729执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2-26
2021-02-05
(2021)晋0729执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1-29
2020-12-27
(2020)晋07民终3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元盛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环罚﹝2024﹞6030号
1.矿石工段9号原料输送皮带正在运行,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堵塞长期未更换,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地面积尘厚度约10厘米,积尘严重;原料皮带输送走廊破损,周边积尘严重;2.2023年8月11日17时22分3#锅炉烟道拦板电动阀短路,拦板门关闭,炉膛内压力上升至2500pa,锅炉跳停,给煤机停止给煤,整个故障过程中脱硫设施正常运行。17时40分左右人工开启挡板后,给煤机开始给煤,锅炉开始正常运行,期间二氧化硫数值从17时42分开始上升,峰值达到3271mg/m3开始下降,17时-18时小时均值为219.695mg/m3,企业标记17时20分-18时为锅炉停运,与给煤运行时间不符。该时段内在线设备标记生产设施状态为停运,实际未停运,数据正常上传,期间内小时均值超标,属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3.一号超低排放口二氧化硫2023年8月11日17时小时浓度为219.695mg/m3(标准35),超标后陡降至0.225mg/m3”。
案由: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南关镇逍遥村——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矿石工段9号原料输送皮带正在运行,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堵塞长期未更换,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地面积尘厚度约10厘米,积尘严重;原料皮带输送走廊破损,周边积尘严重;2.2023年8月11日17时22分3#锅炉烟道拦板电动阀短路,拦板门关闭,炉膛内压力上升至2500pa,锅炉跳停,给煤机停止给煤,整个故障过程中脱硫设施正常运行。17时40分左右人工开启挡板后,给煤机开始给煤,锅炉开始正常运行,期间二氧化硫数值从17时42分开始上升,峰值达到3271mg/m3开始下降,17时-18时小时均值为219.695mg/m3,企业标记17时20分-18时为锅炉停运,与给煤运行时间不符。该时段内在线设备标记生产设施状态为停运,实际未停运,数据正常上传,期间内小时均值超标,属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3.一号超低排放口二氧化硫2023年8月11日17时小时浓度为219.695mg/m3(标准35),超标后陡降至0.225mg/m3”。处理依据: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四千元;上述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三万八千元;上述行为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鉴于该企业有证据证明2023年8月11日17时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系自备热电站3#锅炉跳停事故所致。且提供专家关于你公司“自备热电站3#锅炉跳停事故造成二氧化硫超标情况的技术咨询意见”认为你公司事故期间烟道出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瞬时达到4369mg/Nm,远大于进口监测数据(1500mg/N㎡左右),出口数据明显异常,不能反映二氧化硫出口浓度真实情况。通过调查,事故期间烟道出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瞬时达到4369mg/N㎡,远大于在线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监测量程(0-200mg/N㎡),超过量程后在线监测设备无法准确显示真实数据。本次事故属偶发性事故,企业没有主观过错。发生事故后,企业针对该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得当的。经局案审会研究,该企业符合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上述行为3不予处罚,并对该企业进行教育。
92000.00元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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