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嘉铭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子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02MA0W7XF266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9
(2024)辽0203民初4629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区嘉铭商店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4〕8-33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监处罚〔2024〕8-33号
当事人:中山区嘉铭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2MA0W7XF266
经营者:张子学
身份证号码:21122319630819161X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20号
2024年2月19日,收到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交表(中市监移字〔2024〕039号),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
2024年3月7日,经批准,依法对中山区嘉铭商店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4日、6月25日,经批准,分别对案件办理期限进行了延期。
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两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产品序列号分别是:2904 5709 6882、8190 2950 3967;产品规格:酒精度52°,容量500毫升)。涉案白酒每瓶销售额为540元,销售额共计1080元。因当事人未提供涉案白酒购入金额证明材料,购入价格无法认定,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最终认定为108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本局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2024年3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调查情况;
4.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对涉案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辨认情况;
5.执法记录视频,证明当事人实施了销售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事实情况;
6.举报人提供的自行录制的视频,证明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涉案白酒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诊断、社区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直系亲属为智障儿以及其配偶遭遇车祸正在治疗的事实和存在经济负担较重的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情节;
9.情况说明,证明举报人对其购买的两瓶涉案白酒去向情况的说明。
2024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4〕8-32号)《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大市监失信告〔2024〕第8-1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在法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大市监听通〔2024〕003号)。
2024年7月23日,听证
20000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2
大市监处罚〔2024〕8-06号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8瓶海之蓝白酒、2瓶M6洋河酒、6瓶剑南春酒、1瓶国窖1573酒、2瓶五粮液酒,上述白酒均为52度,经上述白酒厂家现场鉴定为侵犯上述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白酒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进一步查处。
罚款
2000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