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家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耀辉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3971046086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老公营村208号-11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10
(2019)京0115民初12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逸晨风尚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7
2019-11-28
(2019)苏06民辖终433号
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中欧创业投资中心与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中欧创业投资中心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19-11-04
2019-07-29
(2019)京0115民初12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逸晨风尚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0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门军庄镇罚字﹝2024﹞0141号
2024年8月1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接到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督办单——区城督【2024】第00701号,单据上显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辖区的杨坨小区有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问题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0日9时00分,经执法人员到杨坨小区小区5号楼前生活垃圾分类桶站处处现场检查发现,负责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容器,且现场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影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秩序,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其当场改正了上述行为,按要求撤换破损垃圾桶,并按要求重新分类生活垃圾。同日,本行政机关收集了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督办单据、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佐证。 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3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3000元。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对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024年8月1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接到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督办单——区城督【2024】第00701号,单据上显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辖区的杨坨小区有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问题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0日9时00分,经执法人员到杨坨小区小区5号楼前生活垃圾分类桶站处处现场检查发现,负责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容器,且现场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影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秩序,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其当场改正了上述行为,按要求撤换破损垃圾桶,并按要求重新分类生活垃圾。同日,本行政机关收集了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督办单据、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佐证。 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3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3000元。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对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镇人民政府
2024-09-14
2
京昌史各庄街道罚字﹝2023﹞260099号
经查,2023年6月29日10时00分,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大康复医院餐厅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存在混投混放现象,影响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经核实,该餐厅由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了上述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贴有现场照片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3年7月10日,本行政机关向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亦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
经查,2023年6月29日10时00分,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大康复医院餐厅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存在混投混放现象,影响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经核实,该餐厅由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了上述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贴有现场照片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3年7月10日,本行政机关向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亦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
3000.00元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
2023-07-10
3
兴消行罚决字﹝2023﹞第300109号
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为家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6-05
4
京丰青塔街道罚字﹝2023﹞000103号
2023年4月14日10时10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熙公馆负责的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垃圾桶内垃圾混装的现象。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青塔街道办事处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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