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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家友农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家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KQU006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F10-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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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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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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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49号
经查,店铺招牌名为“黄鹤花生米”,店内营业执照名称为武汉市江岸区家友农产品经营部,经营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F10-17号。当事人2025年6月30日销售给武汉市新洲区应金干鲜菜商贸行的花生米经食品安全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当事人在购入该批次花生米过程中未索取相关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未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等,表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花生米共购入了5袋,进价和每袋的规格都已记不清了,销售单价134元/袋,销售了5袋,销售总价670元。该批不合格花生米的货值金额为670元,违法所得为6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7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之间无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7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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