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驰牛石油加油站(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书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1477RJ7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水道镇农机站第060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15号
经调查,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的销售系统中,通过支付预购的方式订购的。当事人支付了8080元人民币,订购了0#车用柴油1吨(1176升),购进价格6.87元/升。2023年10月29日,当事人将上述油品通过雇用油槽车运输至梅河口后,直接加入到4号存储罐(2号加油枪)中,以7.25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加入后该罐中0#车用柴油的数量为3114.70升。当事人查验了供销商--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农安质检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上述0#柴油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2,581.57元,违法所得1,183.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处货值金额(22581.57)一倍罚款;处罚人民币22581.57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183.58元人民币;罚没合计:人民币23765.15元整,上缴国库。
22581.57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