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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帆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30MA6XX9Q75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枣坪社区碧水豪庭临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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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烟处﹝2024﹞第20号
2024年8月12日14时4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高思奇、罗干在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枣坪社区碧水豪庭临街),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帆未在现场,向店员桂红莉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店员征得王帆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14时45分在其经营场所货架白酒展示柜内侧发现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部分码段烫毁)卷烟天子(中国心)4条,贵烟(国酒香30)2条,白沙(和天下)2条,南京(九五)1条,兰州(飞天花经)2条,芙蓉王(硬中支)4条,中华(软)7条,中华(硬)1条,南京(雨花石)5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4条,中华(金细支)1条,延安(中支红韵)2条,中华(双中支)3条,好猫(招财猫1600)4条,共计壹拾肆个品种肆拾贰条卷烟。店员桂红莉在案发现场,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桂红莉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电话告知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帆及店员桂红莉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淳烟存通字2024第035、036号]),并告知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帆七日内到咸阳市淳化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以上执法过程有视频资料为证。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店员桂红莉)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帆送酒时有的商户钱不够,用烟来抵账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帆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核定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进货总额为213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帆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1320.00元10%的罚款,计2132.00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咸阳景贤御品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132.00元
淳化县烟草专卖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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