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卖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CPMN8H4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锦城路2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3-217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举报事项为:当事人销售的染发剂产品未配备质量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举报所涉“施华蔻怡然染发霜3.0/9(批号:N82544445A,限期使用日期:20270702)”、“植村秀羽纱持妆粉底液584(含两批次,限用使用日期分别为2026.06.01、2026.07)”未在经营场所内留存;当事人确认上述批次产品已完全销售,无剩余库存,但现场无法提供该类产品对应的供货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文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材料。本局于现场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10月19日前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当事人已补充提供施华蔻怡然染发霜3.0/9供货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但未能提供该产品的采购票据;植村秀羽纱持妆粉底液584对应的供货方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采购票据均未补充提供。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