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小安子电瓶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纪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0MA175Y574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瑞光南街63号楼2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4〕8406201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14日购进的这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正常销售。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白城市小安子电瓶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一台“飞鸽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不能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后经当事人在2024年6月19日提供一份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该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白市监协查〔2024〕8406201号。2024年9月3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协查情况,该车在3C未审批下来前出现在销售门店,是为了了解销售群体对该车的满意度及喜好程度,不销售。执法人员认为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是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并且该商店是正常对外销售,属于有销售行为。该商店没有进销台帐,有打款记录,进价:3100.00元/台;销价:3300.00元/台。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白城市小安子电瓶车行涉嫌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经法制审核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3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33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