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龙健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秀芹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4PU0HX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胡同14号1楼门市(西康路与立信街交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3〕97号
经查,举报人于2023年10月6日在朝阳区龙健超市拍摄鸡蛋香松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9月27日,上市时间2023年9月28日,保质期10天,举报人提供视频显示鸡蛋香松面包未超过保质期限。举报人在朝阳区龙健超市拍摄桃李手撕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3日,已经超过保质期。朝阳区龙健超市于2023年10月1日在长春市亿隆鑫经贸有限公司处购进鸡蛋香松面包8个,生产单位长春市阿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0克,当事人在购进鸡蛋香松面包后,截至2023年10月6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鸡蛋香松面包未超过保质期限。朝阳区龙健超市于2023年9月27日在长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桃李手撕面包10个,生产单位长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3日。当事人购进桃李手撕面包单价4.50元/个,销售单价5.50/个,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销售1个,于2023年10月2日销售1个,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销售3个,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销售4个,于2023年10月7日销售1个,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桃李手撕面包8个,销售款合计44.00元,货值金额44.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0元。
经查,朝阳区龙健超市于2023年9月27日在长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桃李手撕面包10个,生产单位长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3日。当事人购进桃李手撕面包单价4.50元/个,销售单价5.50/个,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销售1个,于2023年10月2日销售1个,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销售3个,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销售4个,于2023年10月7日销售1个,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桃李手撕面包8个,销售款合计44.00元,货值金额44.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朝阳区龙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32,较轻。参照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过程中并没有主观故意,销售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4.00元,货值金额较小,而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销售超过保质期面包的进销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面包情节轻微,当事人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面包后,没有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超过保质期面包引起身体不适的投诉或反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面包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面包的行为作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2.罚款2000.00元整。
请审批!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