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好药师济民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向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MA4950Q80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大坝二路民康小区综合服务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当事人上述已开启的袋装中药饮片麻黄根,数量一袋,其合格证标签标注“品名:麻黄根;产地:河北;数量0.5kg;批号49122004;生产日期2022.07.01;有效期至2025.06.30;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该中药饮片麻黄根2023年2月21日从十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进价45元/kg,售价100元/kg,至2026年3月16日扣押之时,该超过有效期的麻黄根剩余数量0.2kg,货值金额20元。
当事人上述两袋中药饮片炒荔枝核,一袋包装完好一袋已开启,其产品合格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炒荔枝核;原产地:广西;规格1000g/袋;生产批号2014-12-01;生产日期2014-12-25;保质期2年;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该中药饮片炒荔枝核进价35元/kg,售价80元/kg,至2026年3月16日扣押之时,该超过保质期的炒荔枝核剩余数量1.1kg,货值金额88元。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因时间太久,我店3次更换销售软件,现已查不到(该炒荔枝核)的相关票据和相关资质,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
经查询,当事人电脑销售明细中无上述麻黄根、炒荔枝核过期后的销售记录。调查中,当事人亦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追溯、查明上述麻黄根、炒荔枝核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酒石酸托特罗定片、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盐酸特拉唑嗪片、非那雄胺片、肾上腺色腙片、通脉降糖胶囊”未按规定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提交了按规定标示上述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照片,自行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麻黄根0.2kg、炒荔枝核1.1kg;
2.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于监督检查的次日2026年3月17日自行改正,同时具备《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11/经营者不标明价格/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
2.对销售的商品逐一排查,按规定明码标价。
10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