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天天来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爱连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X1LQ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8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39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29日。
2026年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如下:1、在当事人店厨房操作间的食品置物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1袋味飘厨花椒粉(已开封使用),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为乐陵市特味调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②1瓶辣小董湘西外婆菜(已开封使用),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为湖南德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厨房操作间未配备三防设施。
案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购销情况分别为:①味飘厨花椒粉,从调料批发市场购进,购进价格10元/袋,购进了1袋,库存1袋。②辣小董湘西外婆菜,从调料批发市场购进,购进价格15元/瓶,购进了1瓶,库存1瓶。故案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元。案涉味飘厨花椒粉和辣小董湘西外婆菜系当事人用作菜品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制作成菜品对外销售,因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实制作成菜品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制作成菜品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食品原料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配备三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