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丽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603N082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号附4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06
(2019)渝0105民初157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19-10-28
(2019)渝0105民初157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19-10-28
(2019)渝0105民初196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19-09-09
(2019)渝0105民初157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19-09-09
(2019)渝0105民初157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19-09-08
(2019)渝0105民初157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19-08-15
(2019)渝0105民初1575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9
2019-09-10
(2019)渝0105民初1575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9
2019-11-06
(2019)渝0105民初157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1
2019-10-12
(2019)渝0105民初4381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9.9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01
2019-10-12
(2019)渝0105民初4381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09
2019-06-10
(2019)渝0105民初1202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邓**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09
2019-06-10
(2019)渝0105民初1201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邓**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09
2019-06-14
(2019)渝0105民初895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7-09
2019-06-14
(2019)渝0105民初89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与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415号
2018年09月27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00105013443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有效期限至2029年1月11日。2025年5月17日,当事人从盘溪农贸批发市场江北区常森粮油经营部处采购由重庆庆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散装冰糖一袋,23公斤,共计185元的上述食品。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次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收取了供货单位的销售单据。2025年6月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散装冰糖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数量:2.484kg样品价格11.96元/kg),2025年6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5SH04590),经抽样检验,螨项目不符合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O:A25SH045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5070101)。经现场检查发现有该批次食品在售。《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1日,采取了发布召回公告的方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5年7月25日,没有收到被召回的食品。截止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生产)经营被检验不合格散装冰糖共计22.41kg,销售价格为11.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267.94元(22.4111.96),违法所得267.94元。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从渝北区邓玉梅果品经营部采购高山蜜桔,采购数量未知,采购价格共计180元。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收取了供货单位的销售单据。2025年6月1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高山蜜桔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数量:1.46kg,样品价格11.96元/kg),2025年7月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2769),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276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5070101)。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食品在售。《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14日,采取了发布召回公告的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7.94元(大写:贰佰陆拾柒元玖角肆分;3、没收正在销售的同批次散装冰糖0.59kg;4、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5000.00元
-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