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举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6H40L68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金凤大道20米中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5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
安顺风韵香格纸业加工厂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
2022-09-05
(2022)黔0403知民初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
安顺风韵香格纸业加工厂,涂**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3
2021-07-20
(2021)黔民终6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织金县庭芯复卷纸加工厂
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1-02-04
(2020)黔01民初24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庭芯复卷纸加工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15
(2020)黔01民初24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庭芯复卷纸加工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3
2019-11-01
(2019)黔0522民初61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瑞城纸业有限公司与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毕市监处罚[2023]728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有点意思干湿两用面巾纸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及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香山园纯臻竹系列抽纸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香山园纯臻竹系列抽纸售价为2元/包,有点意思干湿两用面巾纸是1.8元/包,经计算,其定量包装不合格的商品的销售总额为(87-13)×2+(95+85-26)×1.8=42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合法性;
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编号:00000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黔计(省)检[2023]311号、黔计(省)检[2023]312号、黔计(省)检[2023]313号),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及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事实;
4.《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毕市监检鉴结计〔2023〕05号),证明当事人知晓检验结果并未提出异议;
5.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及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第六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及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0.4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500.00元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