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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鹏诚农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天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73JXKM3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康盛村四组0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税稽罚﹝2025﹞17号
2023年3月19日,你单位接受16份由金昌市正元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04,发票号码:17472884-17472899),货物品名为谷物压片玉米,数量523.6吨,发票金额1517959.7元,税额136616.33元,价税合计1654576.00元。2023年5月,你单位将将以上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因上述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不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4576.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63368.94元。因你单位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综上,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主体资格。证据资料2:涉案发票、账户交易流水凭证、资金回流表。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向正元健公司购买谷物压片玉米的交易情况,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证据资料3:金昌市正元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尚东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鲁天鹏的《询问笔录》。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正元建公司与你单位的销售情况,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证据资料4: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凭证。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事实,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政策依据:(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之规定,你单位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之规定,你单位符合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政策。
决定对你单位2023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编造虚假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16203009000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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