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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康欣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先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914BJ4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光明社区劝业门店蒲阳大道2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0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3日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仍没有改正,于2026年6月5日又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 2026年6月11日,负责人严某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其供述,当事人销售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是从浙江安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盒,在门店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未凭处方销售了3盒,库存剩余14盒。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该批次药品已销售处方单,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药品36盒,每盒售价5元,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处方单,货值金额1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理由,我们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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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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